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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作用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0-02-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颁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级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要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积极展开调解工作,强化三方协调机制,巩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一、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资“双赢”的好途径  

  随着企业改革和转型升级,在企业加强管理和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的共同作用下,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2008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39954件,比2007年增加76%,涉及劳动者67880人。2009年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0560件,比08年又增长1.5%。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迫切需要增强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特别是在经济企稳回升需要巩固的关键时期,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并重,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多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调解是沟通、是劝导、是说合,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大众工作艺术。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强化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国家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正是适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目的是发挥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能优势,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共同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尽量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维护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双方协商调解原则,柔性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近年来,我国初步构建了包括企业调解、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人民调解及事业单位调解等在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有效发挥了预防疏导作用,柔性处理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在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各企业在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很多新鲜的经验。

  企业调解。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得力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与企业工会一起,化解内部的劳动争议。企业经营者要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基层调解。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由政府主导,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做实调解机构,构建基层调解网络,将争议化解在乡镇、街道和社区。

  2009年我省各级仲裁机构加强调解工作,及时鼓励并督促当事人和解,认真细致做好仲裁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案件裁决率与2008年相比下降11个百分点;同时针对新形势努力实现劳动者和企业利益“双保护”,2009年已结案件中劳动者单方胜诉率同比下降9个百分点,形成了双方当事人共赢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基层各类调解组织和各级劳动仲裁机构案外调解劳动争议65529件,涉及劳动者111086人,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乡镇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量为58647件,占总量的80%以上,大部分劳动争议在乡镇、街道得以解决。

  三、加强组织建设,强化调解作用,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薄弱,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缓慢,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难,调解协议效力不高,调解员素质需要提高等。这都导致调解组织在预防和柔化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调解工作体制机制的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提高的“瓶颈”。

  浙委办〔2008〕67号文件明确要求我省各级企业联合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我们要认真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建设。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主动参加和推动乡镇、街道工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设立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大、中企业和乡镇、街道尽快建立有工会、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调解组织。有效发挥企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组织各自的积极作用。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二是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参与同级的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指导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鼓励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就近解决劳动争议。

  三是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帮助企业经营者和乡镇街道企业拓宽调解员来源范围,增加企业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通过法律知识、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

  五是按照《意见》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主动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积极配合,努力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组织,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就能为促进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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