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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展“总部经济”正当时可探索发展管理经营型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0-10-18
   

  “总部经济”是指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发展条件,通过城市化进程吸引企业的管理、营销、研发、制造、物流等产业链核心环节向中心城市集聚,将资源依赖性强、环保成本大、劳动力密集的生产环节布局到其他资源优势地区,实现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营运能力,形成不同区域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现代经济形态。我省在谋划经济转型战略中,必须以其为抓手,以继续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我省悄然起步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破解要素制约,增强资源控制力,实现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加快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创新能力,改善投资软环境,提升城市品牌和国际化进程。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的交织期,一方面受土地、能源、环境、劳动力等要素资源制约,原有的先发优势正在减弱,企业急需向价值链高端升级转型;另一方面,大量浙江资本寻找扩大投资渠道,资本外流现象突出,企业对投资管理和资源控制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近年来,全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了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加大对总部概念企业的培育和引入。例如杭州市积极发挥区位和要素优势,一方面将原在台州、绍兴、金华等地的企业总部引进;另一方面,注重引进国内外大企业的区域性总部。永康市正在兴建100万平方米的总部大楼区,目标是将本地500家企业的指挥中心聚集。青田、诸暨等地,积极利用商界成功人士回报桑梓、反哺家乡的情结,培育回归型的总部经济等等。

  五大“着力点”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以提高综合竞争力为核心,以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线,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做大做强总部经济,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推进制造服务业发展,培育省内总部企业。加强对龙头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总部经济的管理和发展模式,致力于成为资本运营型、科技导向型、文化创意型、规模经济型或综合集团型总部企业,整合提升产业链价值,促进龙头企业从“制造经济”向总部经济转变。

  引进知名企业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充分利用浙江地处长三角经济区的区位和经济发展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来我省设立集团总部或区域总部,引导知名总部企业将投融资中心、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制造服务中心、采购中心等职能总部设在浙江。

  探索发展多种总部经济形态。结合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可探索发展不同类型的总部经济形态:

  ——管理经营型。块状经济特色明显、生产企业较多、分布相对较散的市县,可借鉴永康等市的做法,通过统一规划建设总部中心大楼,吸引一批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总部入驻,形成企业总部集聚效应。

  ——经销代理型。市场辐面广、产品种类多、专业市场发达的市县,可借鉴义乌等市的做法,通过规划建设总部中心大楼,引进国内外企业的营销(分销)或采购总部,发展总经销、总代理型总部经济。

  ——仓储物流型。区位优势明显、集散功能强、港口资源丰富的市县,可通过完善基础设施,整合仓储运输资源,加强供应链管理,提高集散、加工、包装、配送能力,发展仓储物流为主的总部经济。

  ——技术服务型。通过招商引资、政策配套以及产业嫁接等方式,引进外埠大型企业的区域管理或研发设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职能总部,提高区域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化水平。注重引进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咨询培训机构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总部。

  ——回归发展型。在外人脉资源多、营销网络全、资本积累厚的市县,可以借鉴青田等地的做法,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吸引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返乡投资,培育回归发展型总部经济。

  促进总部经济与楼宇经济互动发展。按照城市“退二进三”、制造业环节外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发展以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分工为主的楼宇经济。要完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配套要素,提高楼宇经济的效益和产出。要充分借助楼宇经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消费性服务业的要素支撑,形成总部经济的集聚效应。

  加快培育总部经济集聚区。有条件的市县要采取统一规划用地、统一功能布局、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开发管理等措施,优化总部企业区域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形成高端服务业总部、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与块状经济结合的企业总部集聚区。合理配置金融保险、科技研发、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商业零售、房地产、文化娱乐等生活消费性服务业发展区域,提高总部经济集聚区配套能力。

相关链接:省新下发《意见》促总部经济

  日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经信服务〔2010〕375号)。

  《意见》说,力争到“十二五”末,培育在国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总部企业100家,培育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总部企业500家,引进世界知名企业区域总部50家,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意见》强调,要加大总部经济工作协调力度。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总部经济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完善配套政策,协调处置相关问题,加大对总部经济扶持力度。

  《意见》提出,要组织认定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区和企业。进一步研究总部经济的特征指标,制定总部经济示范区和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做好示范区和企业的认定工作。

  《意见》提出,要加强总部经济建设用地保障。对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用地,优先考虑科技研发、仓储物流、创意设计等生产服务业总部。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作用的企业总部用地指标由所涉县(市、区)优先安排。

  《意见》强调,要加强总部经济财税政策协调。鼓励各地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扩大服务业总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分离发展服务业新设立的企业总部,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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