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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认证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0-12-17
   

  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12月中旬发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设备,将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对认证产品进行跟踪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证书并对外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测和检验机构都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认证样品由认证机构、实验室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会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目前,节能产品认证在我国已涉及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办公设备、机电产品、电力设备等50多个品种。为推行节能产品采购制度,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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