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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债试水“自发自还”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4-05-22
   

  财政部5月21日发布消息,今年将在包括浙江省在内的上海、广东、深圳等10个省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浙江省债务管理基础扎实,较早建立了风险预警、偿债准备金等制度,对政府性债务实施动态管理和全口径监管,也是全国最早将债务风险控制指标纳入全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省份之一。

  早在2011年10月20日,浙江省就与上海、广东、深圳一道成为地方政府“自发代还”债务试点。与“自发自还”相比,“自发代还”凭借国家信用发行,由中央政府担保;“自发自还”则凭借地方政府信用发行,需进行信用评级,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浙江省此次被列入“自发自还”试点,也说明浙江省的政府信用情况较好。

  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全省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5088.24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327.0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513.04亿元,债务规模与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相适应。2012年,全省政府性总债务率为66.11%,低于警戒线;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逾期率为0.15%,接近全国最低水平,总体处于安全可控范围。

  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浙江省通过“自发代还”模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共计272亿元。其中,2011年发行67亿元,3年期33亿元、5年期34亿元,利率分别为3.01%、3.24%;2012年发行87亿元,5年期、7年期各43.5亿元,利率分别为3.30%、3.47%。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工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路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2013年发行118亿元,5年期、7年期各59亿元,利率分别为3.96%、4.17%,主要用于市县铁路、普通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基础公益性项目。

  2011年发行的3年期债券将于今年到期,据省财政厅介绍,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年度预算安排和偿债准备金,还款保障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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