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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磨一剑《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8月实施这部条例有何亮点?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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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2020年8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共六章五十二条。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后,出台的又一部金融领域地方性法规。

7月27日,《条例》宣传贯彻会在杭州举行。这部法规将如何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对浙江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又有什么促进作用?

五年磨一剑

2017年,中央印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相关文件,赋予了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

2019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强化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力量,并赋予必要的监管手段。

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和中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浙江民营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裕,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实践十分活跃。2014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为规范民间借贷建章立制。

2017年,浙江决定在省级层面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能,并再次明确要研究制定浙江省的地方金融条例。

《条例》草案经2018年11月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2019年3月第二次审议,于今年5月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获全票通过。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对象范围

此前,有关文件已经对地方金融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等作了要求,明确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

《条例》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相关工作。

具体而言,中央授权地方监管和要求地方强化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均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采取相应措施。

在监管对象上,《条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七类组织,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

在《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创设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是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被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并推广到全省。同时,《条例》赋予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准入备案管理和行政处罚方面一定的监管职责。

考虑到浙江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数量众多,《条例》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条例》还特别要求省人民政府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并就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与配合。

为规范民间借贷提供制度支撑

2012年,国家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将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作为试验区一项重要任务。温州市探索形成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条例》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确认并在全省推广,明确要求大额的和涉及对象较多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具体来看,《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关配套制度,鼓励当事人履行备案和还款义务,如金融机构应当将履行备案义务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将履行还款义务情况作为良好信用信息,政府对履行备案义务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等。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破解融资难题,更好为经济发展造血输血,《条例》将“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列为一章,并提出具体对策。

《条例》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在金融要素流向上,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倾斜,支持民营企业、三农和开放型经济发展,并积极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

政策性融资担保可以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台州已经形成了较为成功的“台州经验”。《条例》明确推动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条例》还提到浙江探索建立的企业金融顾问制度,有效发挥金融顾问在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优化企业金融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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