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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此举属全国首创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2-04-13
   

  浙江是个资源小省,一次能源自给率不足5%。因此,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已经成为我省实现能源“保供给、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之一。

  今天,一部《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带动了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利用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初步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将进入从小到大的规模化发展阶段……”省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陈智伟说,“2010年4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作为国家层面立法,其规定相对原则和笼统,需要我省结合社会、经济、体制、能源资源与需求的实际情况,加快研究出台地方性法规,以利于我省具体地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

  据陈智伟介绍,从2010年开始,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就已经着手调研、起草条例草案(初稿),并有序地推进相关立法程序。今年2月23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8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此后,根据立法程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专程赶赴杭州、舟山、丽水和岱山、缙云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风电厂、水电站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并组织召开了有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13个省级部门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

  在充分汇总、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经委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并认为该《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总结规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经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上是可行的。

  据悉,目前,国内其他省份还没有出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我省制订条例在全国尚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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