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浙江”——创新强省的重要引擎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知识技术密集、物质消耗较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更具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高新技术产业。
多年来,我省把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举、作为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高新浙江”建设,为创新强省注入了强大动力。
“高新浙江”的主体——高新企业,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力军
企业数量逐步扩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浙江高新技术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至2011年全省共认定(复审)4011家国家重点扶持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居全国第四位。企业遍及全省各市,其中杭州市1413家,占35.2%、宁波市757家、温州市398家、台州市338家、绍兴市301家、嘉兴市263家、湖州市202家、金华市177家(含义乌市26家)、丽水市65家、衢州市63家、舟山市34家。4011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领域分布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1685家、占42%,电子信息领域740家、占18.45%,新材料领域776家、占19.35%,生物医药领域360家、占8.97%,新能源及节能领域193家、占4.81%,资源与环境领域176家、占4.38%,高技术服务业领域80家、占1.99%。
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目前,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40.59万人、占从业人员的36.17%,其中从事研究开发人员19.16万人、占从业人员的17.07%。投入研究开发经费449.97亿元,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5%。近年来新建的60家企业研究院、1333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240家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25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绝大部分布局在高新技术企业。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辐射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如创建于1993年的浙江中控公司已成为国内流程工业自动化领域的领头企业,产值已超过20亿元。银江股份是国内交通智能化系统领军企业,成为首批在创业板上市的浙江企业。
发展质量日益提升。据对3164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201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合计实现技工贸总收入9598.94亿元,产品销售收入9004.61亿元,工业总产值9249.33亿元,利税总额1428.61亿元,出口创汇总额361.26亿美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9.22%、19.14%、14.93%、19.73%和30.65%。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税总额占企业总收入的14.88%,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总额占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15.87%。
“高新浙江”的核心——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捷报频传
汽车领域。我省在电动汽车技术、自动变速箱设计制造技术、电动助力转向控制技术、发动机管理系统等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吉利汽车已经逐步成为品牌汽车,万向纯电动汽车已经在上海世博会得到推广应用,众泰汽车的纯电动轿车列入了国家公告目录,青年汽车跻身全国客车企业10强。
机械装备领域。杭州汽轮动力有限公司开发了100MW级汽轮机并在国内石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杭氧股份公司成功开发了用于大型煤化工装置的内压缩空分设备,改变了以往大型空分装置基本依靠进口的局面;浙工大完成的“邮资机关键技术及其应用”项目,整体技术和产品性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系列邮资机占40%市场份额,已累计产生邮资超过100亿元;上虞晶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学成功开发了技术水平国际领先的硅单晶直拉生长装备,并成功在国内硅单晶生产企业得到推广应用。
新能源领域。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2.5MW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已实现产业化并开始研发5MW海上风电机组。经科技部批准,国家风电重点实验室落户运达风电。
生物医药领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研发的治疗非小细胞性肺癌的新药“盐酸埃克替尼”,正式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成为我国自主研发的第一个1.1类抗癌靶向创新药物,被卫生部主要领导誉为我国民生领域的“两弹一星”。
电子信息领域。高性能32位嵌入式CPU研究取得重大进展,我省的光纤光缆和移动通信处于全国先进行列。
“高新浙江”主要载体——园区基地,展现科技集群的聚变力量
高新园区建设不断取得突破。2010年,绍兴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功升格为国家高新区,成为自杭州和宁波之后的第3家国家高新区。同时,温州、嘉兴、衢州、金华和德清等省级园区升格工作顺利推进。近两年新批舟山、德清、嵊州、海宁、绍兴柯桥和嘉兴秀洲6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累计达到16家。2011年,19家高新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利税和出口为8652.7亿元、821.3亿元和262.7亿美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3.5%、14.6%和31.6%;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和出口为3172.8亿元和97.4亿美元,分别占总收入和全部出口的36.7%和37.1%。
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至2011年,累计创建了84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其中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41家,数量比2005年底(32家)增长了1.65倍。温州市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列入国家首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培育)”。2011年全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不含新批7家)产品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分别达到7932亿元、953亿元,同比增长65.4%和56.7%。全省高新特色产业基地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66.2%,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63.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占全部出口创汇的63.9%。
创新孵化载体不断完善。青山湖科技城和未来科技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集聚了一大批科研机构和高端人才,逐步成为重要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全省共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118家,其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4家,总场地面积36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5673家,有502家在孵和毕业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约占我省全部高新技术企业的15%。
“高新浙江”的重要保障——政府服务,创新发展环境加快改善
完善并落实法规政策。我省近年来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积极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系列政策。2008~2011年,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税收优惠金额达到183.97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将达到124.8亿元,居全国第三位。
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调整完善科技计划体系,科技经费重点向高新技术研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方面倾斜。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大力发展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银行、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十一五”期间我省为主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84项(不包括参与承担项目),累计获国家科技项目支持64亿元,均居全国第五位。2011年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518个、资助3.54亿元,立项数和经费资助数均居全国第二位。
“高新浙江”的未来——做大做强,创新强省的强力支撑
培育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发展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物联网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海洋新兴产业、核电关联产业,力争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2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0%。
加快高新园区提升发展。积极推动高新园区加快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科技创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高端人才集聚和现代服务业等6大特色基地,努力打造成为“智造”强区、创新与人才特区、科技新城区。充分发挥杭州、宁波和绍兴等国家高新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进一步形成环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带,争取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一批省级高新园区,支持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兴产业基地,并支持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园区争取升格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用足用好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着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的龙头骨干企业。到2015年,力争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500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达2000家以上,10亿元以上的200家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优惠政策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