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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扶持小微企业再出政策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2-05-08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就破解小微企业眼下面临的融资盈利难、提升发展难、成功创业难等再出一揽子扶持政策。

  创办小微企业的门槛再一次被降低。文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金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若是投资公司期限还可宽限至5年。事业单位员工下海小微企业,人事关系可保留5年,享受事业单位社保等等。

  在税收优惠方面,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行政事业收费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鼓励各地争创全国收费最低,甚至是“零收费”地区。

  浙江省内,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此外,浙江打算委托专业培训机构,每年对10万人次小微企业经营者进行短期培训。省政府每年资助1000名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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