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先照后证”等以降低商事主体登记注册门槛为核心的商事登记制度的启动,简化了审批程序、压缩了办照时间,降低了企业成本,但也不同程度地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由浙江省工商局梳理的《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目录》)近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通知,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实施。
据悉,《目录》实施后,经营者从事目录审批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将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各地各部门将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在工商登记后实施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设置为前置审批。
举例来说,比如种子经营,原先是需要在取得工商执照之前,先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现在国家将种子经营改为后置项目,省政府的目录将其明确列为后置,申请人就可以凭目录,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同时告知企业在执照办理之后,再去农业部门办许可证,正式经营前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在该企业办理完成执照后,工商部门将此企业的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传递给具有审批任务的农业部门。企业清楚下一步需要干什么,农业部门也知道有一家企业有意向要从事种子销售,明确了办理流程,厘清了执照和许可证关系,对具有监管职责的农业部门,也提前通知信息,方便其监管。
《目录》共明确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211项,涵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建设、教育、商务、盐务、民政、旅游、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广电、卫生、安全生产监督、人防、公安、渔政、气象、烟草、海关、保险、消防、证券等行业和主管部门。同时,《目录》明确了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和设定依据。
浙江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录》的公布,进一步明晰了工商部门的“双告知”职责(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后置审批事项、告知部门需要办理后置审批的企业名单),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了市场监管职责,有利于推动实行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互分离,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部门监管衔接无缝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基础性举措。
与此同时,2016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积极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通过信息公示、年报抽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联合惩戒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宽进严管”的工作机制。在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基础上,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根据国务院要求,在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认真做好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推广“双随机”抽查,对市场主体年报的随机抽查不低于3%。发挥信用“激励清单”和“惩戒清单”的作用,推动各部门的联合联动监管,努力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