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办发布网贷管理新规网贷行业监管将真正落到实处
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即“57号文”)。浙江省金融办很快做出响应,于12月18日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细则”)。
《实施办法》与《备案细则》亮点颇多,提出了银行存管属地化明确,并要求机构对出借人、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等要求。值得关注的是,浙江备案工作的安排和责任划分,有别于其他地区,将备案权责下放到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浙江结合本省网贷平台的具体情况,立足于本省经济发展实情出台两份监管政策,实行多龙治水五部门联合监管,网贷行业的监管将真正落到实处。
备案权责下放 各级监管职责明确
《备案细则》提到,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对辖内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此举意味着浙江将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权责下放至当地市金融办。而商报记者查阅广东、湖南、福建等省级行政区关于备案登记的政策文件后发现,上述地区均由省金融办统一备案。
此外,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浙江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政策是多龙治水,五个部门联合监管。其中,省金融办负责网贷平台的机构监管;省银监局负责网贷平台的行为监管;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平台涉及的电信业务监管;省公安厅负责对网贷平台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打击涉及的金融犯罪等;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其内容和信息服务等监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浙江省的创新,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表示,预计将有部分不符合规定的网贷平台将逐步退出市场;浙江省出台的网贷实施办法是在57号文基础上出台的整改验收细则,依此来看,网贷行业的监管将真正落到实处。
银行存管属地化 人性设置一年缓冲期
正如上海和深圳等地的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属地化存管,此次浙江省同样提出上述的要求,这意味着银行属地化存管成为硬指标。备案细则中明确规定,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对于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相对人性化。
对此,铜掌柜副总裁金少策认为,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银行存管属地化的规定,可能与57号文存在冲突,即57号文并没有对存管属地化作出要求。至于正式的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将作何规定,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不过备案细则中也有提到,备案登记1年内未取得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未按规定实现资金存管,以及停业连续满1年的,都会被注销牌照。由此,金少策认为,目前已上线了银行存管但存管银行不属于浙江省内的网贷平台,或仍将获得备案登记。
借贷双方分级管理 有利于防控风险
记者发现,实施办法中还增加了对借贷双方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相关规定指出,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对应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同时,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避免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对此,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告诉记者,实施办法的限额规定,是为了引导网贷平台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备案细则》更多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出发,保护那些不熟悉投资理财风险、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盲目投入”而遭受损失。泰然金融相关负责人也认为,通过对借款人的管理,既有利于防控风险,也用禁止性规定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浙江金融办还鼓励网贷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或意味着网贷行业的去刚兑是必然趋势;鼓励龙头企业设立网贷平台,服务实体经济。正如泰然金融相关负责人所说,本次出台的政策对各网贷平台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合规运营的硬性指标,各受访网贷平台也会积极拥抱监管,依照政策相关要求进行执行落实,未来网络借贷平台必能更健康发展。




